「罪」與「罰」。

「罪」與「罰」。
[案例一] : 1995年在香港回歸前, 有一位少女在超級市場偷偷拿了一包糖菓, 沒付錢就離開, 經理在閉路電視看到整個過程, 走出來截住這位少女, 保安人員從她的手提包找到沒付錢的糖菓, 召來警察, 被送往警察局, 後來這位少女為了偷糖菓的事留了案底兼要守行為。
問題來了, 這位少女全家人準備在1997年以前移民外國, 而這位少女因為偷東西留了案底而拿不到「良民証」, 外國移民局並不批准她入境, 因此她全家人移民, 她只好留在香港跟親戚一起住, 寄人籬下, 這是一項悲劇。
偷東西是不對, 但「罪」與「罰」並不平衡, 一包糖菓就影響了她的一生。
[案例二] : 清朝康熙年間, 有一位讀書人往參加科舉考試, 考試進行中被主考官指其作弊, 根據大清律例, 對考試作弊者要施行「腰斬之刑」。
這位讀書人被送往刑場, 時辰一到, 劊子手「手起刀落」將這位被指為作弊的讀書人欄腰斬開兩段, 這位讀書人在死前用手沾自己上下身流出來的血在地上連寫七個「慘慘慘慘慘慘慘」字, 才與世長辭。
作弊是不對, 但「罪」與「罰」並不平衡, 作弊罪罪不致死, 而且是慘死。
[案例三] : Coming soon !
May 12, 2006 (NY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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